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2020-07-19   |   419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咨询:

您好,自诉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有哪些?

律师解答:

自诉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权申请撤销案件,有权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和传唤证人,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发问,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和申诉。

相关法律知识:

方当事人举证相互矛盾,难以认定

证据是案件审理的灵魂,证据是案件胜败的命脉,作为自诉案件,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举证责任完全在原告一方,独立地执行控诉职能,因此原告人的举证对于案件的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等各方面的欠缺,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公正。

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证据意识较差,不知何为证据,怎样举证,部分案件虽有自诉人受侵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却无相关证据印证,致使受损害一方难于在诉讼中取胜。

2、证人素质底下或者由于对证人的人身、物质权益保护不够,证人怕得罪人,因此其证言真实性不强、可信度不高,甚至隐瞒、歪曲实事,故意作伪证或者直接不愿出庭作证,证人无法当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询问,无法当庭质证。

3、有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你争我往,相互攀比,各方证人众多,且证言相互矛盾,难以认定或者反复申请补充证据,开庭审理一次又一次,反而导致证据间矛盾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真伪难辩,变成了难案、积案,严重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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