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小企业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2020-07-19   |   122人看过

关闭小企业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生于1972年3月12日,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栾川县第十届城关镇人大代表,现任栾川县某局副局长(正科级),河南省栾川县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4年7月30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68年11月30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任栾川县某局某股股长,河南省嵩县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4年7月29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男,生于1958年3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曾任栾川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省栾川县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4年7月29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在担任栾川县某局副局长分管某期间,同时任该局某股长的被告人杨某某,违反规定,将栾川双丰集团**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冶公司)、****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冶公司)、栾川县八达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锌业公司)列入小企业关闭计划,不认真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导致三家企业非法获得国家补贴资金384.7568万元。其中,伙同被告人田某某,在****矿冶有限公司2008年被勒令停产,2011年12月31日设施建筑全部拆除,并获得了栾川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323.4万元补偿的情况下,仍然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92.7568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田某某供述;(2)证人庞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付某甲等人证言;(3)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发破案证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4)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田某某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付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付某某在关闭小企业计划申报工作中履行了工作职责,不存在超范围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2、付某某在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工作中不存在审查把关不严,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涉案金额不准确。造成本案的后果,从调查情况看,付某某工作中确实存在不足和疏漏之处,但相关政策的不具体、不详尽、规定过于模糊、笼统、操作性不强,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劳动部门配合造假,省、市工信、财政部门审查、审核不严,均应对此事件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付某某有错,但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其工作疏忽应由党纪、政纪处理,而非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定性不准,罪名不当,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针对其辩护意见,辩护人提供证据如下:(1)豫工信产业(2014)409号文件;(2)豫工信产业(2014)524号文件;(3)栾川县某局证明。

杨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涉及的**矿冶公司、**矿冶公司、八达锌业公司均符合政府文件规定的关闭小企业范围,被告人不存在超范围上报的行为。2、被告人审查的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均加盖有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及相应的报纸公示证明,形式上符合上级文件要求,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只是该项工作中的一个最初环节,随后必须经上级复核、验收、审批,层层上报后才下拨资金,目前出现漏洞,却让一个不起决定作用环节的工作人员去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有失公允。3、被告人不存在伙同田某某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矿冶公司本身符合申报条件,2011年8月份栾川县工信局根据**矿冶公司递交的申请材料初审后就已上报至洛阳市工信局,由于公司停产职工上访加剧,在栾川县县委、县政府、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协调下,栾川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与**矿冶公司在2011年12月份达成协议,对该公司财产进行部分补偿,同时承诺对该公司在争取国家补助资金方面予以积极协调,以弥补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是在符合上级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才将**矿冶公司上报,同时市局验收也符合条件,这与后来**矿冶公司从栾川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获取的补偿没有必然关系,更不存在伙同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及事实。4、被告人工作中虽然存在一定疏忽,但并不必然导致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5、起诉书指控的384.7568万元违法资金与事实不符。

田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田某某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2、**矿冶公司符合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条件,取得专项资金用途也符合相关政策规定。3、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存在不真实情况,不只是**矿冶公司一家企业,目前仅追究田某某一人的刑事责任,显失公平。

经审理查明:2010年国家为加快节能减排,出台了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限期对一些产能落后的企业实施行政性关闭。《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各地某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某部产业政策司《关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说明》要求各地某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证照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栾川县某局作为关闭小企业工作的主管部门,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企业**矿冶公司、**矿冶公司、八达锌业公司,期间,时任某局主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付某某及作为该局具体经办该项工作的某股长杨某某,对于**矿冶公司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未认真审核把关,致使**矿冶公司申报的项目获得通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92.756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系**矿冶公司法定代表人,**矿冶公司属2006年栾川县潭头镇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项目,由于国家环保政策的调整,2008年5月被环保部门勒令停产。2011年4月份,产业聚集区取缔后,同年12月7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与**矿冶公司达成补偿协议,产业集聚区一次性补偿**矿冶公司经济损失323.4万元,并在协议书中言明,在争取上级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方面,给予积极协调促办,2011年12月31日,**矿冶公司的建筑设施、生产设备全部拆除并经产业聚集区、潭头镇政府、财政局、纪检委等部门验收合格,2012年8月份**矿冶公司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时,提供虚假的申报材料。付某某、杨某某、田某某明知以上事实的存在仍积极予以申报,致使该企业获得通过并取得国家专项补助资金92.7568万元。案发后,田某某已向嵩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矿冶公司前身是国有企业—栾川县**金属公司庙子化工厂,2004年经过改制重组,该企业新组建为**矿冶公司。2008年,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矿冶公司因属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被政府勒令关停,企业停产以后,职工全部放假,停发工资,企业仅为职工缴纳了一部分养老保险金,2011年申请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时,由于税务部门需要查账短时间内无法提供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因此提供了虚假的国税注销证明,申报获得通过后,取得国家补助资金197万元,该款其中192.9742万元用于缴纳职工养老、医疗保险金,余款40257元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暂时保管。

八达锌业公司属高能耗、污染严重企业,2013年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因企业正常生产时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资金申请上报阶段提供了虚假的职工化名册,申报获得通过后,取得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95万元,该款用于偿还企业债务。被告人付某某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因病在洛阳市治疗,其未参与八达锌业公司资金申请上报阶段的工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付某某供述:2010年9月,我到栾川县工信局任副局长以来,一直负责栾川县信息化、煤炭管理、民爆管理、工业企业安全、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小企业这五大项工作。关闭小企业是淘汰落后产能的一种手段,这项工作是从2010年开始,2011-2013年共确定了四个项目。2010年报的是**矿冶有限公司,因为企业厂房没有拆除、相关证照没有注销,当年没有申报成,2011年重新按关闭小企业申报,2012年申报的是**矿冶有限公司,2013年申报的是八达锌业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共获得补助资金380万左右。2010年国家下达了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市工信局要求县工信局初选项目,要求列出近三年的实施项目计划表,确定好后分年度实施,每年这项政策开始,省市工信和财政部门文件下来后,我们根据上级工信部门的要求,通知当年确定的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原件,企业立项证明文件、企业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企业准备好后汇齐交给某长杨某某,由杨某某具体审查这些材料原件,看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和原件是否相符,他们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我们要求企业对自己提供的数字负责,我们并不做实质性审查。审查这些资料主要是杨某某的事,我没有进行审查,他审查完就起草上报请示,附上文件处理笺后由我和财政局王某某局长签字后,再报送到洛阳市工信局进行会审,会审以后市局将材料上报到省厅。省厅计划下达后,省市工信部门联合到关闭企业现场查看企业是否符合关闭条件,我每次都参加,同时需要县政府下达企业关闭文件,每个企业拿住这个关闭文件到各单位办理注销证明。县政府关闭文件下达后,关闭企业要拆除设备关闭企业,省市县工信部门要再次来看是否真正拆除掉,并在拆前拆后进行拍照,我和杨某某也要亲自参加。……。市财政和工信部门联合下发申报关闭资金申请通知后,我单位杨某某通知企业准备资金申请的上报材料,需要准备的材料有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注销证明文件、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拆前拆后的对比照片、贫困县证明文件、上年度平均工资。企业根据我们的要求,交到杨某某处,由杨某某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填制关闭企业汇总表和企业基本情况表,县财政局和工信局双方会签申请补助资金请示文件,由杨某某和财政局工业企业股的常某某对这些进行审查,基础工作主要由他们进行,我和财政局的王某某对双方草拟的请示实际进行核对后,报局长处签发。对于**矿冶公司、**矿冶公司、八达锌业公司这三家企业利用不同程度的造假行为,来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我作为这些企业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对关闭小企业的上级文件学习不透彻,对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材料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审查。我对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应该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法律上规定应该承担啥责任我就承担啥责任。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开始国家有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我在担任某股长期间,经手办理了**矿冶公司、**矿冶公司和八达锌业公司三家企业,他们共获得补助资金300多万元。这三家企业办理的程序都一样,先由企业提出申请,我们通知上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原件,企业立项证明文件、企业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上材料企业准备好汇齐交给我,我和主管领导付某某先审查这些原件,看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审查印章是不是红章,从表面上看是不是假的。如果所有材料都齐全,我把本年申报的全部企业汇总在一起,会同企业一同到洛阳市工信局节能科审核,审核通过后,我把资料拿到县局制作单个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和关于上报关闭小企业计划的请示,付局长和我带着关闭计划申报表、请示和企业提供资料的复印件上报到市工信据节能科。……。省市批复下来后,我们工信局通知企业准备申报补助资金的申请,这项工作还是由我和主管局长付某某负责,需要企业准备的材料有关闭企业基本情况表、县政府关闭文件、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栾川县统计部门出具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证明、国家级贫困县证明文件、企业拆前拆后照片等证明材料。企业准备好后交到我处,根据上级三个文件的要求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看他们交给我的证明是否加盖的有各部门的公章(红章),然后我结合省市精神起草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报告附上会签文件处理笺,拿到主管局长付某某处审核签字,接着我拿到财政局工商企业股常某某股长处审核,审核完毕后,工信局制作红头文件,双方单位加盖公章,然后把以上所有材料交给企业制作合订本,上报至市工信局。经我手申报的三家企业补助资金全部拨到了县财政局,并也拨给企业了。由于自己在工作中不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在收集企业申报资料过程中存在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对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也没有作进一步审查,造成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自己在工作中确实存在失误。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证实**矿冶公司2006年注册成立后,我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份,我向县工信局递交了淘汰**矿冶公司落后产能的申请,递交的材料有请示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时是交给了一个叫杨某某的人,是个科长,主要负责办理手续。当时我公司的设备厂房还存在,申报完以后很长时间没有结果,2011年12月份,由于县政府要求取缔我公司(环保不达标),并赔偿320余万元,所以我们当时就将厂房设备拆除完毕。取缔我公司时产业集聚区与我公司签订有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上载明如果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产业集聚区会积极配合工作,栾川县工信局的付某某和杨某某都应该知道我的企业2011年12月份已经拆除的情况。2012年5月份,市工信局的领导到我企业的原址查看,当场就说我的企业已经拆过了,不符合关闭小企业政策,我就给市工信局的领导解释说,我的企业提前拆除是为了获得栾川县产业聚集区320余万的补偿款,因为工信局是我们企业的主管单位,付某某和杨某某都知道这种情况,所以他们就积极向市工信局做工作,解释关停和拆除企业是县里的按排,市工信局的人听了之后当时没有表态,2012年8月份,县工信局通知我公司已经获得了关闭小企业补贴,让我去办手续,等于市工信局默认了企业在申报阶段已经拆除的事实。……。因为我提供的职工花名册、国税注销证明和工商注销证明等材料都是装订成册的,在向县工信局提交时杨某某都是翻了翻,也没有提出什么问题。对于获得的92余万元关闭小企业补贴,给了曾经在企业工作过的家人(12人)及亲戚朋友每人15000元,另处还了一部分欠款,自己也花了一部分。

4、证人庞某某证言:证实自己系八达锌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以后,因为国际金融危机,氧化锌市场需求少,价格低,2008年、2009年开始每年仅生产2-3个月,2011年至2012年就没有生产。按照国家政策,申请的补助资金是为了安置职工,但实际情况是资金回来后我并没有全部用于安置职工,主要是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因为公司与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职工交纳过养老保险金,对于我公司来说并没有用工方面的麻烦,只要解决了职工的工资就行了,申请的95万元补助资金拨回来后,我全部打到职工的存折上面,随后又都取回来还我的债务了。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自己与其妻在庞某某的八达锌业公司打过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以前公司欠其家的工资15000多元今年春天庞某某给付清了。

6、证人庞某证言:证实自己在庞某某的八达锌业公司打过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这个厂关停时,不欠自己工资,去年庞某某说厂关停了,上面给有补贴,庞某某用其身份证在银行办了一个存折,后来庞某某把钱取走了。

7、证人庞某甲证言:证实自己与其子都在庞某某的八达锌业公司打过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厂里走时工资都付清了。

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自己2006年到栾川县**矿冶集团矿冶公司工作,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小企业所需资料由其负责办理,除了国税局的注销证明,其他事项均由其具体经办,当时申报职工人数236人,补贴资金2012年2、3月份到位,拨回来的197万元主要用于交原来职工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金了。

9、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自己2012年3月份到栾川县财政局工商企业股任股长。工商企业股的主要职责是申报企业工业项目、家电下乡、粮食直补这三大项工作。申报企业工业项目主要有申报万村千乡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其中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在我到任时就已经开始了,关闭小企业的对象是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报和资金申报工作是一次性进行的,由栾川县工信局对准企业整理基本资料,他们负责对企业提供资料的审核把关,他们审核完毕后,交到我股室,我们查看资料是否齐全,然后由工信局起草资金申请报告,拿到我股室,我们双方主管局长或是局长签字后,下发正式红头文件开始上报资金申请。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工作依据就是《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们负责资料是否齐全审核,企业资料提供和真伪审查是由工信部门负责,这文件不一定写的很明,但一直都是这样去做的。

10、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自己在担任栾川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局长期间,该局为栾川县关闭小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职工花名册上加盖过公章,加盖公章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2012年该局办公室主人换了,新老交替,新办公室主任付某甲业务不熟悉;二是栾川县的关闭企业多,自己从心里上认为如果能争取些国家补助资金,解决企业职工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也是件好事;还有一个原因是配合工信局的工作,现在出事了,才知道我们办公室主任把关不严。

11、证人付某甲证言:证实自己在栾川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期间,为栾川县关闭小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职工花名册上加盖过公章。

12、证人杨某甲、宋某某、申某某、郭某某、郭某甲等人证言:均证实自己没有在**矿冶公司工作过,也没有在该公司领过款。

13、证人田某甲证言:证实田某某与其是父子关系,2007年11月份自己到**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因为工作岗位是调度室,职工信息是调度室工作的必备资料,自己就把单位80名职工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父亲了,**矿冶公司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上的人员基本上都是自己单位的职工。

1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自己2012年7月份开始担任栾川县财政局纪检组组长。在关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工作中,计划申报由工信局负责,财政局不参与。财政局从资金申请阶段才开始参与,主要是看工信局准备的材料是否符合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符合要求,我们两家单位才联合行文上报资金申请请示,另外资金回来之后,我们财政局负责监管资金落实情况。工信局提供的资料我们只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审查真伪,材料里是原件我们就看原件,是复印件我们就看复印件,根据上级的文件要求,材料的真伪是由工信局审查的。

15、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自己2010年10月至2013年10月担任栾川县工信局书记、局长,2013年10月退居二线,在任期间对于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共办理了四家企业,分别是2010年申报,2011批复的**矿冶有限公司,补助资金197万元;2011年申报的**矿冶有限公司和**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批复下来,**矿冶有限公司补助资金90多万元,**矿业有限公司补助50多万元,2012年申报的是八达矿业有限公司,2013年批复下来,补助资金90多万元。办理这四家企业都是由付某某副局长主管,具体由某负责,股长是杨某某。关闭小企业工作都是由他们两个人负责办理的。办理程序是市里面先开会或把文件下发给我们,我们把文件下发到各乡的企业办,由企业办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让企业到某申请办理,某按照文件要求让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由杨某某和付某某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他们审查后符合文件要求的,就会向我汇报说哪个企业符合条件,我只是听汇报,不具体再审查材料,经我同意后,他们就把资料报到市工信局。

16、证人付某乙证言:证实按照国家环保政策,**矿冶公司属于三高企业,2008年,栾川县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要求企业强制关停。2011年申报时我们需要办理国税注销证明,由于国税局对我公司的账目审查时间太长,办理注销手续在短时间无法提供,为了能在申报规定时限内提供这份注销证明,所以我安排公司后勤人员去制作了一份假的国税注销证明。……。申请获得的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197万元到位后,我没有动用,我知道该款的用途是给职工的补贴,因为公司欠职工养老保险金较多,职工上访严重,县信访局和工信局给我协调,让我给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了。

17、张某甲、陈某某等人情况说明及证明:均证实自己没有在**矿冶公司工作过,也没从该公司领过任何补贴款。

18、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说明、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关闭小企业资金申报工作说明、河南省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证实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各地某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已经关闭的企业不得列入关闭计划。对于真实性要求,企业需提供相关证照材料证明其合法性和职工人数真实性,各地某主管部门负责说明拟关闭的原因,并对企业提供的证照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

19、栾川县工信局、财政局文件:证实根据洛阳市工信局、财政局文件精神,经栾川县工信局、财政局联合研究确定**矿冶公司为2011年计划关闭的淘汰落后产能小企业、**矿冶公司为2012年计划关闭企业、八达锌业公司为2013年计划关闭企业。

20、**矿冶公司、**矿冶公司、八达锌业公司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材料:证实三个企业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阶段提供的申报材料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造假行为。

21、栾川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与**矿冶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书:证实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变化,**矿冶公司于2008年5月被省、市环保部门勒令停产,栾川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补偿**矿冶公司323.4万元,在争取上级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方面,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积极给予协调促办。

22、记帐及收款凭证:证实2012年3月15日**矿冶公司从栾川县财政局领到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197万元;2013年4月10日**矿冶公司从栾川县财政局领到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92.7568万元。

23、栾川县社会保险中心证明:证实**矿冶公司2012年、2013年度共缴纳职工养老、医疗保险金1929742.5元。

24、八达锌业公司收款凭证:证实八达锌业公司2014年3月19日、2014年5月8日两次从栾川财政局领到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共计95万元。

25、八达锌业公司偿还债务清单及收款条:证实该企业取得的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95万元已用于偿还企业债务。

26、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证实付某某、杨某某、田某某均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系通知到案。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办企业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冶公司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未认真审核把关,致使**矿冶公司非法获得国家专项补助资金92.7568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自己的企业厂房、设备在资金申请报告阶段已经拆除,不符合申报条件,在付某某、杨某某的帮助下,仍积极予以申报并获得通过,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付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由于付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导致**矿冶公司非法获得国家补助资金197万元、八达锌业公司非法获得国家补助资金95万元,因**矿冶公司、八达锌业公司符合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条件,取得的资金也用于职工安置或弥补企业损失,符合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用途,不应计算为损失数额。鉴于付某某、杨某某申报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真实、合法存在,企业经营项目属于申报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范围,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考虑到**矿冶公司系栾川县潭头镇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项目,由于国家环保政策的调整,退出产业集聚区,县委、县政府为解决老企业问题,专门成立工作组,并经栾川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评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与**矿冶公司达成补偿协议,该协议已经明确在争取上级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方面,产业集聚区给予积极协调促办,同时根据《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财政、工信部门联合审核把关,上级财政、工信部门也要层层进行会审检查,付某某、杨某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上报行为仅是多个上报、审核、审批环节中的一个,该案系多因一果,对造成的损失所起作用有限,且田某某涉案部分资金已追回,故被告人付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付某某、杨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付某某、杨某某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和田某某的辩护人关于田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付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田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田某某未缴纳的违法所得62.7568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张**

审判员  冯**

审判员  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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