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豁免权

  2020-07-19   |   129人看过

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

《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现象,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新律师法的实施存在诸多障碍。对于律师因辩护等职权行为导致被刑事追究的保护措施不足,新法未对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提出更详细的保护性措施。

根据上面的介绍,为了解决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时存在的担忧,使律师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全心全意的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履行职责,笔者认为,可以在借鉴外国法律以及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规定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

第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有关规定,以求与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相符合。可以将刑事诉讼法第38条改为:“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享有刑事辩护豁免权,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不受任何机关的指控和追究,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二,还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律师只要是为履行辩护职责而发表的言论和意见,无论是在庭前还是在庭审中发表,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应当享有豁免权。

第三,进一步明确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容。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法庭辩论中的口头与书面的发言,还包括法庭调查中的举证、质证(即当律师向法庭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时,不论其是否故意伪造,均不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因为律师的使命是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他完全可以不提供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以及与当事人的通信都应当享有豁免权。

第四,律师的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不受侵犯是指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的职能时,不受拘传、拘留、逮捕,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过程中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五,为了保证律师不滥用法律赋予他的豁免权,还应对其权利进行一些限制。主要是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得诋毁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利益;不得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得故意侮辱法官、毁坏法庭和扰乱法庭纪律;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故意伪造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或明确指使委托人从事上述妨害作证行为。

第六,应当加强律师协会的作用,发挥其在惩戒律师中的作用。如果刑事辩护律师违反上述的限制性规定,不得当庭或直接对律师追究刑事责任。应该先交由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被指控的律师的行为构成了违纪,但不构成犯罪,可按照惩戒程序对被指控律师进行惩戒,如警告、责令改正、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和撤销律师执业资格证等,并告知公安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构成了犯罪,则要先由律师协会撤销该律师的律师资格再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但总的来说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应作为例外的处理方法,必须有明确而充分的证据证明律师的诉讼行为确实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才可以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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