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涉及的期限问题

  2020-07-19   |   121人看过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相关刑罚的期限

1.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3年。

2.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1年。

3.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特别情况下,即死缓变为有期徒刑的,为25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最高不超过25年。

4.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3年以上10年以下。

三、缓刑考验期限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四、累犯

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以累犯论处。

2.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以累犯论处。

五、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

1.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刑期满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六、假释适用的期限、条件

1.有期徒刑的,原判刑期1/2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l3年以上。

3.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七、追诉时效: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l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八、辩护人人数:1—2人。

九、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十、告知犯罪分子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限: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

2.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

十一、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

2.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

十二、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1.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传唤、拘传期限: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小时。

4.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5.拘留后进行讯问期限:拘留后24小时以内。

6.拘留期限(提请逮捕的期限):

1)一般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

2)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7.审查批捕期限: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以内。

8.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9.逮捕后进行讯问期限:逮捕后24小时以内。

10.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1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1)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3个月)

3)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5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7个月)

十三、提起诉讼涉及的期限

1.审查起诉期限:1个半月。

2.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

3.补充侦查次数:2次为限。

4.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

十四、审判涉及的期限

1.一审合议庭人数:

1)基层法院一审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

2)中院一审由审判员3人。

3)高院、最高院一审由审判员3—7人。

2.上诉或抗诉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3—5人。

3.死刑复核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3人。

4.一审公诉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个半月。

5.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0日内。

6.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

7.二审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个半月。

8.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做出提审、再审决定后6个月。

9.死刑交付执行期限: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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