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检察院审查起诉应该审查的内容

  2020-07-19   |   115人看过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最高检《规则》第二百五十条除了规定要查明上述五项内容以外,还要查明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6、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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