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劳务纠纷判决书是怎样的

  2020-07-19   |   110人看过

物业公司劳务纠纷判决书是怎样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XX民初XX号

原告:俞XX,男,195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

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记录

原告俞XX诉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XX、被告XX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惠、王维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俞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个月工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8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协议书。从2012年12月17日进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至今,每年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最近一期协议从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16日,月基本工资2,200元。今年连续高温,原告在上班回家途中出现中暑身体不适现象,并且晕倒,因此在2017年7月19日由医院开具病假单休息半个多月,之后原告回公司继续上班,但被告以原告有高血压为理由解除和原告的工作合同。原告认为病假恢复后,身体恢复如初,完全可以继续胜任保安的日常工作,而且原告在被告处工作4年零7个月期间也一直坚持工作,被告现无故解除合同,也不进行协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XX物业公司辩称,2017年7月19日原告请病假3天,但是原告当日还是来上班的。被告认为,通常情况下高血压可以用药物控制,不需要请病假,且原告当天也来工作了,说明其状况良好,故被告将其辞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俞XX系退休人员。2016年12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期限自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16日的《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协议》,约定甲方按乙方所在岗位确定乙方的劳务报酬,工作岗位保安员,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试用期结束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协议手续,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包括服装、工具、劳防用品等。

2017年7月19日,上海市XX区中心医院同济大学附属XX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单:病员姓名:俞XX,诊断:高血压病,建议:病假叁天,自就诊次日起。2017年7月23日,上海市XX区中心医院同济大学附属XX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单:病员姓名:俞XX,诊断:头晕,建议:病假叁天,自就诊当日起。2017年7月26日,上海市XX区中心医院同济大学附属XX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单:病员姓名:俞XX,诊断:高血压,头晕,建议:病假贰周,自就诊当日起。2017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辞退通知》,载明:俞XX先生,自2017年7月20日起,你因高血压、头晕一直病假至今,公司考虑本人的身体状况已不能继续胜任保安工作,按公司协议规定,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协议,接到通知后请你于2017年8月8日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特此通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因病请假休息,系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且原告也提供病假单予以证明病假事实。被告在原告病假未满之际,无适格理由将其辞退,违反了原、被告签订的《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协议》的有关约定。根据上述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于2017年8月8日将原告辞退,造成原告工资收入损失,现本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俞XX损失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律聊网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