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事由和方式

  2020-07-19   |   67人看过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及共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中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法院执行解释》第二十三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肾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一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十条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十一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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