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2020-07-19   |   65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的理解

1、回避的第一种情形即“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其实也是一种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应该包含了物质利益与精神关联性,因而在列举利害关系时可参照国外立法列进债务关系、监护人关系、恋人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并以兜底条款涵盖未列举事项。其中上下级关系对当前我国司法行政氛围较浓厚的现状。有一定现实意义,并可解决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无据的局面。其实申请单个法官回避与申请全体法官回避,只是量不同而已,当然,在此情况下调整刑事管辖制度更能实现诉讼经济。

2、回避是以对人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界定“其他关系”时,以“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即有“偏袒之虞”即可,因此《》第2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以及《若干规定》列举的申请回避的五项情形,亦可统一列入“其他关系”。

3、关于设定“无因回避”之思考。无因回避相对于现行的有因回避而言。其实只要申请回避都应是有原因的,即当事人有不信任司法工作人员之心理倾向,如法官说话口气让当事人感觉有偏颇,从而对其审理过程将信将疑。主张设立无因回避的主要理由之一,是我国目前关于回避理由的设定太空泛,且举证责任又归于当事人,而当事人对单方接触、请客送礼等“其他关系”难以举证,尤其是内心有不信任的感觉,但又无法提供确切材料证明法官有偏向,因而究其根源无因回避仍有原因,只是无因回避程序简便。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