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2020-07-19   |   131人看过

申请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

住址:

被申请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为由提出要求办理______案的______(被;第___条款项规定的情形,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

住址:

被申请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

为由提出要求办理______案的______(被申请人)回避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第___条款项规定的情形,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

住址:

被申请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为由提出要求办理______案的______(被申请人)回避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第___条款项规定的情形,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

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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