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回避概念

  2020-07-19   |   63人看过

自行回避概念

自行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或其他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必须自动退出对案件的承办或停止有关职务活动。

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批准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和所属机关,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

回避的申请。公安司法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书面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或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在作出决定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免影响及时收集犯罪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是侦查人员的回避,是需要由侦查机关来决定的。如果是审判人员的回避,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决定的,不同的回避人员决定机关不同。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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