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一个“核”问题

  2020-07-19   |   75人看过

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自2006年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实行开庭审理……

很多年以来,不管是法律人还是非法律人,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始终都在谈论着一个问题:中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乃至中国的死刑制度。

应当说,这是一个值得谈、可以说、应该论的问题。

在我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提出收回“死刑复核程序”之后,现在各项工作均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但面对这个世纪难题与改革难题,还有许多疑惑需要解决,还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还有许多思路需要理清。

为此,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杂志社、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于2005年岁末联合举办了一场“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讨会”。应邀参会的有来自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司法机关的法学专家、学者和著名律师。

在两天的会议中,与会者围绕“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问题与具体构建,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认真的探索。可以说,气氛之热烈、形式之活跃、内容之丰富、态度之认真,是许多“走过场、做样子、摆姿势”的会议所无法比拟的。

会议地点:北京近郊“长城第一堡”。

在“第一堡”,登高望远,望长城内外,我们望到了什么呢?

一眼望去,我们望到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前世今生,望到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名存实亡,望到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误区与现实冲突,望到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科学建构与改革思路。

综合会上发言与会议论文,笔者为此理出了“十大收获”,也就是说本次研讨会解决了十大问题。

一、“死刑复核程序”究竟是什么程序?

这是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问题,也是研究“死刑复核程序”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这次起源泉于西周、发端于秦汉、定制于隋唐、延续于明清的死刑复核或复奏制度,到了我国20世纪30年代开始脱胎为当代死刑复核制度,至我国解放战争后期及新中国建立初期,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但随着“文革”灾难的来临,却名存实亡。1979年7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尽管重新确认,却并未严格执行。1980年开始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序地授权地方行使。从此,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就进入了说不清、道不明的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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