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

  2020-07-19   |   105人看过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法律特征

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结构来看,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在第三编审判中的第四章,位列在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之后,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之前,这样的立法结构,体现了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重要的审判程序,但又与其他章的审判程序有着重要的区别,如何准确的理解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复核程序的含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逐级报送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查和核准所采取的步骤、方式和方法等总称。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案件,本文除有特别说明的以外,死刑复核程序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到202条对此作了集中的规定。

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复核案件应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20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实行合议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上述条款就是《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全部规定,是死刑复核程序最基本的、效力最高的规定,体现了死刑复核的内核,其他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及解释必须以此为基础,不得超越《刑事诉讼法》立法本意和精神。

2、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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