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与抗诉的主体是什么

  2020-07-19   |   114人看过

上诉与抗诉的主体是什么

一、上诉: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二、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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