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或撤回公诉规定

  2020-07-19   |   59人看过

变更、追加或撤回公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表明,在发现有新事实时,人民检察院可视情节的改变而提请变更、追加或者撤回公诉。

有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总而言之,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都可提请变更、追加或者撤回公诉请求。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具体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以上的有关法律知识。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线咨询律聊网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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