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的主体是什么

  2020-07-19   |   279人看过

一、刑诉法撤回起诉的主体是什么?

刑诉法撤回起诉的主体是一方的当事人。

广义上理解,撤回起诉是指当事人(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基于一定的原因和意志,通过一定形式的意思表示,由审判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准许(或推定)诉讼主体收回诉请、放弃诉讼的行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撤回起诉,简称撤诉,也称撤销起诉,其主体是起诉的一方当事人。而在公诉案件中撤回起诉,是指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或不能将被告人定罪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决定撤回起诉请求的诉讼活动。撤诉权是专属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权,是一种程序权力,目前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的时限范围规定在“提起公诉后至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

如果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实质上意味着一个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的结果,这与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并无冲突。因此,撤回起诉是一种刑事诉讼过滤机制和诉讼程序补救机制,与公诉机制共同彰显诉讼的程序价值和人权保障功能,维护着检察机关权威和司法形象,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未对撤回公诉程序作出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缺乏执行标准和可操作程序,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基本特征

作为刑事诉讼的程序,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有四个基本特征:

1、程序法定性。即撤回起诉必须经由法院审查后,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准许撤诉、推定为撤诉或不准撤诉的裁决。

2、主体同一性。即撤回起诉和提起诉讼的为同一个诉讼主体,因为提起诉讼和放弃诉讼在同一个诉中属于诉权不可分割的两方面内容,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的具体体现。需要明确的是,主体的同一性表现为权利的同一性而非形式的同一性,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而不必亲自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

3、权利限制性。即撤回起诉作为当事人的诉权,原则上法院根据处分原则应该准许,但必须加以限制。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

4、时间限定性。即撤回起诉必须在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宣判之前这一段诉讼期间内。如果法院已经作出裁判,就意味着对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性的结论意见,不管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当事人都不能行使处分权利。

以上这些就是律聊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大家到律聊网咨询,我们将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