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的特征是怎样的

  2020-07-19   |   120人看过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这是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对证据的划分。

1.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即是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诸如作为物证的原物,作为书证的原件,证人目睹有关犯罪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等,一般都属于原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如合同纠纷中的书面合同,订货合同中的样品,对案件事实亲自耳闻目睹的证人作的证言等。在行政诉讼中,亲眼目睹违法活动的证人证言,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的陈述,物证的原物,书证的原件,现场检查笔录、罚没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等,都是原始证据。由于这种证据直接从案件事实发生中产生的,即来源原始出处的证据,因此,一般来说,这种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较大,对案件的证明作用也比较强。

2.传来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常见的传来证据有: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传来的证言必须是有确切来源和根据,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是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确定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这是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还是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式起证明作用)的不同度证据的划分。

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凡是直接证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当事人是否从事了违法行为的证据,都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在刑事诉讼中,能够直接证明构成犯罪事实的证据,一般都可成为直接证据。如能指认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能指认出犯罪人是谁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直接指明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在民事诉讼中,能够直接证明民事争议事实的证据,一般都属于直接证据。如被告对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所作的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等,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从事了违法行为)陈述、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活动的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如何从事违法活动的视听资料及某些书证等,一般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由于直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有关案件主要事实的情况,所以,从一定的角度看,查证核实直接证据的过程,也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过程。

2.间接证据,凡不能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关系是以间接方式存在的,也就是必须与其他证据配合起来,并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一情节片断。如行政诉讼案件中,为了证明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当事人邻居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在案发日借用其运输工具在案发地运输卷烟的证言,即是间接证据。

3.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时,要注意:

分类的根据涉及到的是对案件主要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

肯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而否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是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是传来证据,其划分同证据与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直接证据也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不能独自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任何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且,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往往是间接的,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明案件真相。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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