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证据如何向法院提交

  2020-07-19   |   75人看过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证据不足,如何让法院准许延期举证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原因而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证据本身在客观上产生于开庭审理过程中;

由于第三方的原因,使得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其他因证据收集上的实际障碍而使得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情况。如证人出国一时无法与之联系,持有重要书证的人下落不明等。

举证期限的计算

《证据规定》33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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