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法院的普通管辖权有哪些呢

  2020-07-19   |   137人看过

刑事诉讼中法院的普通管辖权有哪些呢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另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在案件管辖上出现了积极或者消极的管辖纠纷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谁管辖现象。

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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