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指定管辖程序

  2020-07-19   |   220人看过

监察委指定管辖程序

指定管辖的条件和程序。指定管辖作为一般管辖的补充,其启动有严格限制,为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建议具有下列情形的方可进行指定管辖,具体为:

1、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不适宜办理,由其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

2、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因审查调查阻力、干扰较大主动提出的;

3、案件重大、复杂,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办案力量不足;

4、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提请共同的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的;

5、上级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需要指定管辖的,应由上级纪委监委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按程序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上级纪委监委制作《指定管辖通知书》,分别送达接受指定的纪委监委和原管辖的纪委监委,上级纪委监委将其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只需要送达接受指定的纪委监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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