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扭送的对象是谁

  2020-07-19   |   124人看过

刑事诉讼中扭送的对象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一、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

二、公检法对于扭送的处理:

1.四项权力:

a.接受权;

a.讯问权;

c.移送管辖权;

d.采取紧急措施权。

2.对于扭送来的人:

a.都应当接受。

b.应当立即讯问。

c.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d.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①扭送应不得拥有国家机关紧急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

②未赋予扭送时使用枪械器以暴制暴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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