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优先股法规解读

  2020-07-19   |   95人看过

一、新三板优先股的定义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的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分配利润是指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利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虽有上述优先权利,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权受到限制,除特定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二、优先股有哪几类?

1.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照优先股的股息是否逐年累积为标准,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由于公司利润不足而使优先股股东的股利当年得不到支付时,公司应当用其下一年度的利润补足所欠的股息,它的股息是累积支付的。与此不同,持有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的股息如果当年得不到支付,下一年度公司利润再多也不再补足。

2.参加优先股与非参加优先股

照优先股是否有权获得超额利润为标准,可分为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参加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分取了约定的股息之后,公司在普通股股东间进行分红时其仍可再次参与分配。非参加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得到支付后,即使公司仍有盈余要分配给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也无权再参与分配。

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按照优先股是否可转换成普通股或债券等其他证券类型为标准,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在发行一段时间后根据约定可以以一定的转换条件和价格转换成普通股。

4.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

按照公司是否有权回购已发行的优先股为标准,可分为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发行可赎回优先股的公司在发行后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发行时的约定,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进行回购。不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发行人发行的优先股日后不可回购。

三、对新三板市场的影响

1.增加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工具和投资工具

作为股债混合工具,优先股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债权和普通股权,而是介于两者之间,而且优先股设计灵活,给融资主体和投资者都提供了更多选择,将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优先股市场机会,进一步完善新三板的市场功能,促进交易活跃度。

2.丰富新三板的挂牌主体

有望吸引未上市的某银行、农信社、保险公司,以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大型非上市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一些上市公司子公司也可利用优先股融资,对上市公司来说,利用旗下非上市子公司在三板发行优先股可以合理改善融资结构,增加子公司融资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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