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应收款信托有哪些风险

  2020-07-19   |   338人看过

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风险

尽管我国对出口退税的政策保持连续性和长期性,但仍经常变动。由于政策变动一般不溯及既往,因此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动风险应可预期。例如,退税率方面的变化,适用的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注明的出口货物报关离境的当天所对应的退税率为准。信托公司应时刻关注国家外贸形势,研究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执行现状、变化趋势以及导向作用的强度,谨防政策性风险。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当地外经贸机关和国税局,信托公司需要与两个机关建立主动协调机制,主要是要掌握当地的政策实施要求、当地年度退税计划,以及出口退税外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变化,如果国家外贸形势及其出口退税政策出现重大变化,且危及银行贷款安全时,信托公司应从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出发,会同银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终止贷款等保全措施。

出口企业偷、漏、逃、骗税风险

企业偷、漏、逃、骗税,应受到税收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风险极大。如果企业存在偷税、漏税、逃税、骗税以及其它重大违反出口退税规定的行为,则税务机关可采取停止出口退税权、追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此时,企业的应退税款可能被税务机关扣押以便偿还欠税和罚款。

信托公司尤其要注意,企业偷税、漏税、逃税、骗税,面临国税局行政处罚和申请撤销信托的风险。《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弹性很大的条款。因偷税、漏税、逃税、骗税发生在信托设立之前且委托人明知,则税务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信托或确认信托无效。

为避免这种风险,信托公司应全面审核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纳税记录,必要时直接向税务机关询证,查验企业有无骗、逃、漏、补税记录以及其他重大经济纠纷。从法律上说,一旦企业出现这种情况,将作为严重违约处理。信托公司还应及时向国税局和外经贸委了解信誉良好的出口企业名单,及时掌握企业退税等级、退税信用等变动情况,及时了解新出现的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名单等。争取当地国税局签发企业申报应退未退税款金额、情况证明,以便确认该未退税金额已经国税局审核的金额。根据以上了解的情况,决定在出口退税信托之外是否再向贷款银行提供附加的担保方式。

退税延迟和指标不足的风险

目前我国对一般贸易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和“先征后退”两种办法,并采用以预算计划指标来控制出口退税的数量和进度,实际退税金额小于应退税金额,实际退税进度慢于应退税进度。信托公司和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出口退税不足和迟延的市场风险,有必要科学设计放贷比例、确定贷款期限及贷款展期条件。同时,信托公司要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当地退税指标的使用情况、分布状态、未来退税预期等基础数据,从中宏观上以及操作层面上把握出口退税业务前瞻与发展态势,实时作出出口退税信托方案的调整,力避失控现象。当出现退税过分延迟和当地退税指标严重不足导致不能完成退税时,信托公司应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作为对应的不合格出口退税应收款处理,按约定回转企业,会同银行要求外贸企业提前还款。当然,信托公司和银行应考虑到轻微迟延的现实可能性,并预留适当的贷款展期等后续措施,以保持信托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最大限度的实现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预期。

申报不及时、不规范及退税凭证和资料瑕疵带来的风险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不及时、不规范将引起风险,例如,增值税退税率依照《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征税率应与之相一致。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应分开核算和申报,划分不清,则从低适用。申报退税的凭证资料应合法、有效、真实、清晰、完整、齐全,如果存在涂改、伪造、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轻则不退税、追缴税款,重则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申报不及时、不规范以及退税凭证和资料瑕疵一律作为信托合同项下的违约处理。

信托公司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出口退税的信息,分类、选择合格的退税应收款。尤其要注意退税的种类、报关期限、申报退税的情况、会计处理情况、出口退税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以往实际退税的时间和比例、退税凭证、基础交易的情况,以便确定信托融资的直接风险,评估出口退税应收款的价值。信托公司负责出口退税的检查、监督,了解出口退税的申报、年度清算等情况,协调税务机关及时跟踪退税入账情况。

企业信用及经营风险

外贸企业从事外贸代理或者收购转卖货物,涉及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一旦国内交易双方或国际交易双方的纠纷及至发生退关、退货的,则危及出口退税应收款,此时,信托公司应将相应的信托财产立即退回企业。

随着外贸经营权的逐渐放开,进出口业务面临激烈竞争,企业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不容忽视。信托公司及银行要加强合作共同严格审查委托人的资格、信用和生产经营等情况。对企业经营状况、市场份额、管理能力、财务指标、现金流量等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判断是否具备持续经营和持续盈利的能力,是否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对企业的资金运行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是否存在较大影响经营效益从而影响债务偿还的不确定性因素。信托公司及银行要调查企业递交的全部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和真实完备性。银行保持与当地国税局及外经贸委的联系,及时将贷款执行情况通报国税局和外经贸委。信托公司和银行都要密切关注企业的各类经济活动,对其经营情况、资金财务情况、出口结算情况、退税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出口货物实地验证,并查验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户。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