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发现余罪再审数罪并罚

  2020-07-19   |   103人看过

近日,陆河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抢夺罪、原犯放火罪、抢劫罪(未遂)、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彭某灶、罗某道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和4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

彭某灶于2004年12月28日因犯放火罪、抢劫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被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被送往广东省某监狱服刑。罗某道于2004年12月28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广东省某监狱服刑。俩人今年4月被发现其有余罪再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8、9月,同案人彭某练(已判决)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务工期间,常和谢某某到龙岗区蔡某某的五金店打麻将,利用借谢某摩托车的机会,偷配了摩托车锁匙,并将锁匙交给罗某道,叫彭某灶和罗某道把车盗走。彭某灶、罗某道将谢某停放在五金店门外的125C红色益豪摩托车(计值5700元)盗走驾回陆河。然后把车喷成黑色,拆掉车牌号,同案人彭某练将该车以2000元销赃给其岳父罗某某。

同年10月的一天,罗某道、彭某灶在同案人彭某练家里玩。彭某练提议到手机店抢一部手机回来用,分工由彭某灶进入手机店假装买手机,乘店主不注意把手机抢走,罗某道则骑摩托车在外面接应。当晚,彭某灶、罗某道按事先商定的分工窜到陆河县城一通讯手机店,彭某灶进入手机店内佯装购买手机,乘店主不备之机抢走手机一部,然后逃离现场。抢得手机归同案人彭某练使用。

说法陆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彭某练、罗某道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两被告人还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彭某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犯放火罪、抢劫罪(未遂)、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7000元。罗某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彭某灶、罗某道犯罪坐牢服刑后当发现他们都有余罪,法院再审实行数罪并罚就是验证一句话:那怕“狐狸”再狡滑也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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