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构成的要件

  2020-07-19   |   96人看过

1、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罪犯亲属、朋友即使实施了立功的一些行为,也不能视作是犯罪者本人的立功表现,其法律后果犯罪者本人不能享有。但立功可以存在于侦查、起诉、审判到劳改的任何一个阶段,在这些阶段中,罪犯如果立功表现成立,均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立功的时机看,只适用于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刑满释放前这一阶段,超过这一时期则不能作为刑法的立功主体。因此正确区分立功的主体,是认定立功的前提条件。

2、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者的动机,刑法及司法解释上未加以限制,这也就是说不论犯罪分子出于何种动机,只要犯罪分子有立功的表现,并且达到预期的后果,即应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立功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但是必须与本犯罪分子的罪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如王某因寻衅滋事被逮捕后,在关押期间又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三起抢劫的犯罪事实,对此,只能认定其自首而不能认定立功。

4、立功的行为与预期的结果要有因果关系。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相一致,并使被检举人受到法律追究。如果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事实与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不一致或者侦破的是其他类型案件,则不能认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从以上的立功构成要素来看,笔者认为犯罪分子让家人花钱悬赏破案线索,公安机关利用悬赏来的破案线索破获了案件的情况下,是能够认定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的。理由如下:犯罪分子花钱买破案线索从主体方面看明显是个人行为,即自己的悔罪表现,为了表现自己的忏悔,急于想立功,但是苦于“立功无门”,所以才出此下策。从主观方面看这个行为当然完全是出于自愿的,对于检举、揭发者的动机,刑法及司法解释上未加以限制,这也就是说不论犯罪分子出于何种动机,只要犯罪分子有立功的表现,并且达到预期的后果,即应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分子确实揭发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且经公安机关侦查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相一致,并使被检举人受到法律追究。因此,虽然犯罪分子花钱悬赏破案线索有些“投机取巧”,但是“其心可嘉”,公安机关不是也常常悬赏破案线索么,虽然立场不同,但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致,就没有必要否定犯罪分子的这种立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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