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法第363条

  2020-07-19   |   193人看过

如何理解刑法第363条

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摄制、洗印等行为。

“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

“出版”是指编辑、印刷出版发行淫秽书刊。

“贩卖”是指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包括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淫秽物品流传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这五种行为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有牟利的目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第出版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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