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二手房法律纠纷

  2020-07-01   |   155人看过

1、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

2、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如何处理?

在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情形中,形成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此时,无过错一方所受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缔约花费的成本等,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但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3、房屋买卖合同侵害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如果承租人有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是如果承租人只要求维护优先购买权,而不要求行使,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不履行居间义务,如何处理?

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如果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5、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怎么处理?

存在多个共有人或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但房产登记在一人或夫妻中一方的名下,受让人在购买时,已尽到适当审查义务的,已核实房产证登记名称与出卖人名称相符,没能发现房屋存在共有事实的情形的,此时该房屋买卖将视为有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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