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例外情况分析

  2020-07-19   |   124人看过

是刑法第25条规定的,尽管只有短短10个字,却涵盖刑事立法中共同犯罪立法的目的范围。即,主体为两人以上,主观为共同故意。据此我们可以将实践情况中的以下情况看作共同犯罪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貌似共同犯罪实质上不是共同犯罪。

(一)共同不是共同犯罪。由于共同过失行为,不具有共同故意行为的整体性,也就是说共同过失行为由于不具有同谋的特点,所以社会危害性没有共同故意的大,只需要单独就过失行为处罚即可。但是也有一个例外的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以后,单位主管领导、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致使被害人因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的共同犯罪处理。

(二)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武警擅离职守,致使罪犯逃跑。前者的过失行为并不和后者的故意行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三)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正犯是指人利用不到的人或者不知情者犯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构成犯罪,不知情者没有犯罪故意,所以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同时犯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不约而同的在河两岸伏击丙,同时开枪致使丙死亡,由于甲乙二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甲乙二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