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2020-07-19   |   110人看过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武器编配、用途的相关规定、制度,危害人的生命安全、国防利益;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未经请示报告,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的下列情形:1、将武器装备改作他用;2、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或者武器装备的毁损;3、妨碍国防利益;4、影响部队作战秩序;5、造成严重后果。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备军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实施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的,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会妨碍国防利益但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刑法规定: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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