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怎么定罪

  2020-07-19   |   132人看过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国家的公职人员,因为有职务上的优势,便私自挪用公款。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法律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依法应该怎么定罪呢?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怎么定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的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

(1)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

(2)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

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擅自借用的特性

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明知是公款;

(2)是否故意非法使用;

(3)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

(4)是否准备以后归还。

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通过律聊网小编介绍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定罪标准,相信你对这方面内容有了新的认识。实践中,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律聊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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