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形成机制,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

  2020-07-19   |   116人看过

一、医疗事故罪的形成机制

(一)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二)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

(三)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四)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二、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750px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3)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4)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5)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6)双侧卵巢缺失;

(17)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8)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9)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0)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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