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纠集者如何认定

  2020-07-19   |   57人看过

一、寻衅滋事罪纠集者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寻衅滋事罪中的纠集者是指聚集众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人,情节严重就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区别

第一,实施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并不限于私人场所、家庭、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实施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商店、饭店、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第二,实施犯罪的方法和行为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方法或者行为表现为吃拿卡要、斗殴伤害、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方法或者行为在公共场所集结,损毁财物、堵塞交通、破坏公用设施、干扰对抗执法工作等行为。

第三、实施犯罪的人数有所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群体和单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

第四、实施犯罪的过程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实施者可以是有预谋又准备的实施,也有可能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实施是有组织的有实现共同意思联络的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的行为。

第五、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刑事处罚结果不一样。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罪只问首要人员,发起者、联络人、积极实施行为人才可能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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