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责任属于连带债务吗

  2020-07-01   |   190人看过

一、抵押担保责任属于连带债务吗(《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抵押担保以抵押的财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所以抵押担保不属于连带责任,抵押人对超出抵押物价值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未经过借款人同意签订保证合同有效吗

未经过借款人同意签订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可以先看下哪些情况将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下情况中保证合同会归于无效:

1、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和《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在没有取得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2、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双方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

3、国际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5、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所以,未经过借款人同意签订保证合同的,其实不会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而且,签订保证合同时,借款人对担保不知情的话,同样不会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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