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的适用

  2020-07-01   |   259人看过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表示愿意订立合同,或证明合同的成立,或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等,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由一方交付给他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定金的特征:

(1)定金是金钱担保,主要具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作用,具有合同和金钱性质的双重特征;

(2)定金合同具有从合同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消时,定金条款也不能生效;

(3)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定金合同仍然不能成立,还需要有定金的现实交付。《担保法》第90条后一段规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订立定金合同或约定定金条款必须采取法律所要求的方式,才有约束力。《担保法》第90条前一段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5)定金要受到《担保法》第90条的限制,即“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于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定金条款并非无效,只是按照主合同标的额的20%适用定金罚则。“司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定金的分类

根据定金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法律将定金划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其中使用较多的是违约金。所谓违约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定金的适用需注意下列问题:

1、《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换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约行为是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只有存在违约行为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时,定金责任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3、因双方违约行为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定金罚则不能适用。除非一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极其轻微,可以在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下,考虑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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