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留置权成立要件

  2020-07-01   |   250人看过

什么是留置权成立要件

一、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A.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B.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是留置物与债权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

(2)担保法解释第109条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担保法解释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牵连关系认定标准/牵连关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权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关系;

(2)物权法第231条采取“同一法律关系”说:

A.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B.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A.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

B.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

二、商事[企业之间]留置权成立要件:排除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成立要件。

1.留置权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三、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担保法/物权法未规定]。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A.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A.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四、留置权善意取得:

1.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对“债务人动产”是否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未明确规定:

A.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B.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善意取得一般应满足以下要件:

(1)债权人取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占有;

(2)债务人交付的动产非其所有;

(3)债权人在取得占有时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4)债权已届清偿期;

(5)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3.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无处分权:

A.不能成立留置权;

B.债权人可以依不当得利制度,对动产所有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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