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所有权不明的财产是合理的吗

  2020-07-01   |   176人看过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法律咨询:抵押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可以吗

他来跟我老公借钱,因为以前是同学我老公也不好说不借,谁叫他吹牛。现在就不好下台了。但是因为借的数目多,我死活要老公跟他签合同。他们签了,对方也拿了他的房子的所有权来做抵押,但是就在签完合同的一周内偶然让我听到原来他所抵押的房产所有权是不明的。具体什么原因我就不清楚了。请问可以抵押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吗?我们签的这个合同会不会是无效的啊?

律师解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依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确定他抵押的财产所有权是不明的话,那那个财产就是不能抵押的。

相关法律知识:

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物是否移转占有,各国民法规定不一,在中国,凡以动产作抵押的,一般移转占有。国外民法中将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而将不动产或不移转占有所设立的担保称为抵押,中国未有此区别,统称为抵押。抵押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取得对抵押物的使用权。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抵押人有再设定抵押的权利。抵押由于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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