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可以做抵押物

  2020-07-01   |   172人看过

一、哪些财产不可以做抵押物

1、土地所有权。

2、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大都为农村中的农业用地,如果允许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那么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可能会使农业用地的使用权落入他人手中,从而导致农业用地改变用途,而直接威胁到农业的生产发展。因此,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实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是指公益单位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设置的各种社会设施,这种设施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福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关系众多人的利益,有关社会稳定,这一类设施不得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作为抵押的财产应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抵押人对其有处分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是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不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是指该项财产有两个以上的人主张权利。抵押人在此情况下对财产都没有明确的处分权,因此不能就其设置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查封,即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财产贴上封条予以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或处理的一种强制措施。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有关财产运往另外场所予以扣留,以解除原占有人的继续占有。监管,即由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部门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进行监管。由于被查封、扣留、监管的财产抵押人已丧失处分权,所以也不能抵押。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这里所指的房屋是广义上的房屋,即指一切固定于土地的,以建筑材料将特定空间从自然空间中隔离而供人们生产、生活之用的建筑物。所谓地上定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自然物和人工物,如树林、桥梁、电线杆等。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这里需要指出的土地使用权可用作抵押物而土地本身不可用作抵押物。这样规定不仅符合我国土地公有制的特点,而且也可以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这里所指的抵押人和(3)一样也指国有企业。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低压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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