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协议

  2020-07-01   |   368人看过

乙方:上海XXXX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XXX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和乙方于年月日就房产开发项目签订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合同(见附件一)。应乙方要求,甲方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年月日签订最高额为4600万元的保证合同(见附件二)。

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乙方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甲方作出如下保证事项:

一、乙方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全部条款;乙方保证通过和华夏银行就上述贷款金额另行设定抵押担保,在三个月内提前解除甲方为乙方设定的上述担保。

二、华夏银行要求甲方交存的10%保证金由乙方提供,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款项转入甲方在华夏银行的保证金帐号,存款利息归甲方所有。

三、乙方按照担保期间支付甲方担保费用。,担保期在3个月以内的,按担保金额的计算;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担保金额的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担保金额的计算。在贷款入帐后当天,由甲方提供发票后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用。

四、乙方自愿将现有的位于路号幢层共2041M2的商铺按照人民币4600万元的总价以预售方式转让给甲方,并且共同办理房地产预售合同登记手续,有关单据和回执由甲方保管;在乙方为附件一项下贷款办好抵押担保手续,华夏银行确认甲方附件二项下担保责任解除后,甲方立即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房地产预售合同登记的注销手续;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为乙方实际提供担保期限为3个月,如出现担保逾期,乙方应提前15天说明情况,逾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担保逾期1个月,即实际担保期满4个月以后,甲方即有权处置上述房地产预售合同项下的所有房产,在办理有关手续或转让时,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六、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处置上述预售合同项下的房产所获得的价款,用以支付甲方因此产生或可能发生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担保费及其利息、房产拍卖和转让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为追偿甲方损失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不足部分,乙方仍然承担继续赔偿责任;如有多余款项,则多余部分应全部退还乙方。

七、附件一、附件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也不排除其他相关文件对本协议的支持作用,但有关甲方为乙方提供保证的期间以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为准。

八、本协议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甲方按照附件二项下应付款项和因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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