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2020-07-01   |   346人看过

合同编号:[]XX反保字号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宁夏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鉴于:

1、甲方与公司(借款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

2、鉴于甲方与银行(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甲方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3、乙方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现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借款人:指(填向银行借款的企业或自然人名称):

贷款人:指(填贷款银行称);

《委托担保合同》:指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宁农投委字号《委托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指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号《保证合同》;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号《借款合同》。主要要素为:签订日期:年月日;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利率:年%(月%。);借款用途:

通知:指书面方式的通知;

同意:指书面方式的同意;

告知:指书面方式的告知。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2甲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委托担保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3.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3.2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无论该物的担保系借款人提供还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甲方既可要求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亦可就全部债务要求物的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和物的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原因导致甲方对物的担保丧失优先受偿权益,乙方承诺仍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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