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遇难景区是否有保障安全责任

  2020-07-19   |   218人看过

游客遇难景区是否有保障安全责任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旅游景区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如果因景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责任造成游客遇难的,景区要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游过程发生车祸,责任谁来承担

旅游过程中的车祸,往往涉及组*社、地接社、所雇肇事车辆三方责任。如果三方归于一人,那么,不论受害者选择依侵权行为法律提起侵权之诉,还是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自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三方分属不同的主体,受害者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时,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则只能由组*社承担违约责任。

受害者如果选择依侵权行为法律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被起诉的主体可以是组*社,可以是地接社或肇事车辆所有人。因而,受害者对于此问题,应先分清由谁负责,通常情况下,组*社承担赔偿责任,由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车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受害者与组*社之间存在一种旅游合同关系,组*社应承担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组*社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从而造成了对受害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受害者依据侵权行为法律要求由组*社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应得到支持。毕竟这种损害后果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组*社与地接社或肇事车辆之间的任何约定对旅行者都不具对抗力,地接社只是对组*社负责,接受组*社的指派;肇事车辆只是被地接社或组*社所租借,对地接社或组*社负责。地接社或肇事车辆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组*社的一个代理方或间接代理方。

其次,虽然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车辆与受害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损害结果毕竟是由所雇肇事车辆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肇事车辆才是直接的侵权人,既然受害者也同时向其主张权利,肇事车辆所有人依法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是承担责任的顺序应依附在组*社及地接社之后,承担一种补充赔偿责任。这样可以尽可能防止因组*社赔偿能力不足而使受害者赢了官司,却不能实现权利的情形出现,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法律的救济功能。当然,组*社承担赔偿责任,地接社或肇事车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不影响组*社依据其与地接社或肇事车辆之间的内部协议向地接社或肇事车辆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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