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同城邮件 35天后才收到

  2020-07-19   |   148人看过

案情:

近日,家住重庆南岸区的冉先生遇到一件让人气愤的事情。冉先生在渝北区买了房子,12月25日,开发商寄出了接房通知书,12月27日,开发商打电话来问,是否收到接房通知书,冉先生表示还没收到,开发商也就没说什么。直到前几天,冉先生15岁儿子因为经常网购,昨上午他接到快递通知去小区物管处收包裹。找到当天的包裹,却意外发现旁边有封邮政快递,收件地址竟然也是自己家的住址,收件人是自己母亲。儿子把这封快递拿回家。冉先生发现,该快递寄件时间是去年12月25日,距今已35天,里面竟是他一直在等的接房通知书!由于接房的截止时间是12月31日,现在早就超了期限,原本统一接房半天就能搞定,现在去接房,至少要跑三四个部门,起码要花三天时间。

冉先生网上查了一下,快递28日下午1点40分就送达,签收方式是物管代收也就是说,这封快递运送中没耽误,而是在物管处沉睡了30多天。物业人员表示,给冉先生家打过电话的,但是没有人接,但这一说法被冉先生推翻了,因为冉先生去交过物业费,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提及快递的事情。物业人员只好称工作疏忽。快递公司也表示,我们快递员当时应是通过短信或电话,尝试联系收件人。有可能是没联系上,所以就放在物管处没管了。快递员记得打过电话,但打通没有不能确定,需查询当天通话记录。具体会给冉先生一个答复。

律师说法:快递公司负主要责任

2008年起实施的《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中,对邮件签收代收一项有明确规定: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可与收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

因此,快递员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若收件人无法签收,才采用代收方式,但必须经过收件人同意。

快递公司和收件人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没能按时送达到客户手中,如果不是因为客户原因造成的,根据合同快递公司负主要责任。物管公司提供的是无偿服务,是帮忙性质,只负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三十条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企业在投递时也可予以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国家主管部门对快件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委托,可由其委托的代收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当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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