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硬要委托无资质单位审计应该如何处理

  2020-07-01   |   300人看过

律师回答:

无资质的审价(审计)结果,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2000年建设部第74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20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23条规定“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该办法第28条、第32条等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将审计作为结算结果,则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如果发包人坚持委托无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审价结果,该审价结果对承包人也没有约束力。承包人可以诉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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