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非无缺陷

  2020-07-19   |   125人看过

裁判要旨

产品对人体健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即使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也不意味着没有缺陷,生产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0年12月27日上午,原告时某与案外人穆某、孙某、郭某四人在被告王某开办的小卖部打麻将,约在10点钟,原告女儿哭闹着向原告时某要果冻吃,原告王某在场向被告王某妻宋某购买**小新公司生产的果冻一包,原告王某递给其女儿,女儿随即掏出一个拿在手中边撕开小包装边吃,从小卖部出去,到附近沙堆旁玩耍,时间不长,门口有人喊时某,说其女儿吃果冻噎住了,原告时某急忙从小卖部出来抱住女儿,发现其脸色发青,口中向外流水,瞪着眼睛,便用手指从女儿口中往外掏。此时引来不少人的围观,时某向对面卫生所医生求救,医生查看后表示自己没办法,建议尽快送卫生院抢救。在场的案外人孙某骑摩托车将原告时某及女儿送往乡卫生院救治,被告王某随后也跟到乡卫生院去探望。原告女儿经乡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原告女儿生于2008年11月14日,未入户口。被告王某小卖部卖给原告王某的果冻每包重120克,八粒装,每粒重15克,直径4.6厘米,其包装背面左下侧印制有黄底红字的警示标志,内容为“注意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字体高度约为3毫米。

时某、王某诉至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新公司)等四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被告**小新公司向二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万元。

裁判

汝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果冻产品存在缺陷,二原告女儿因该产品导致死亡,被告**小新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时某对于其女儿有监护义务,但其疏于管理,放任其独自玩耍,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范围,原告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对其女儿因食用果冻致死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关于责任的划分,二原告与被告**小新公司分别承担30%、7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小新公司生产的涉案果冻存在缺陷,原告要求被告**小新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告诉求于法有据,酌情予以支持。

汝阳县法院判决:一、被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时某、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7938.27元。二、被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时某、王某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三、被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时某、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四、本判决第一、二、三条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时某、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时某、王某,被告**小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小新公司生产的果冻符合国家标准,但作为一种食品,尤其是一种以儿童为主要消费群体的食品,不仅应考虑其作为一种食品对于人体健康的影响,还应考虑这种产品对于儿童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由于儿童身体发育不完全,吞咽反射功能弱,易发生异物卡住咽喉的情况。所以,对于儿童而言,小杯形果冻就成为一种具有危险性的产品,将使用者置于不合理的危险之中,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小杯形果冻存在缺陷并无不当。但认定**小新公司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证据不充足,原审对惩罚性赔偿金予以判决不当。

洛阳中院判决:一、维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1)汝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二、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1)汝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三、驳回时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意味着不存在缺陷,生产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1.符合国家标准是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必然是存在缺陷的产品,而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未必是不存在缺陷的产品。本案中,被告**小新公司生产的果冻虽然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要求,但作为一种以儿童为主要对象的食品,没有在其包装上明确具体的食用方法,对儿童这个特殊群体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故不能肯定其是不存在缺陷的产品。

2.产品缺陷有两个判断标准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者有密切关系,但不能完全等同。产品缺陷的内容要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内容宽。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肯定是有缺陷的产品,但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一定是没有缺陷的产品。如果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造成了消费者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却因为它符合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便可免除产品责任,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与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宗旨是背道而驰的。本案涉案果冻虽然在其包装背面左下侧印制有黄底红字的警示标志,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是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告知消费者正确的食用方法,该警示标志仍然未能消除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来源:人民法院报)

相关法律知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依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据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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