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解读

  2020-07-19   |   113人看过

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予以了规定,自此不安全食品召回将有法可依。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新《办法》融入了食品安全立法的新理念和新内容,对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做到了监管全覆盖,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食品召回主管部门,并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及主管部门监督责任的落实。

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新《办法》强调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企业第一责任人义务和依法严格监管。其亮点可概括为‘三新增’+‘三个一’,加强了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三新增”即新《办法》增加了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行业良性发展;鼓励支持公众进行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不安全食品召回情况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告,提高了透明度,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三个一’即一拓展、一提高、一取消。”“一拓展”即召回主体由原来处在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拓展到食品集中交易的开办者、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可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照章行事;“一提高”即提高了处罚额度下限,过去针对处罚的下限无明确规定,如今新《办法》规定处罚至少2000元,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不主动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通知或者公告召回,最高可以处3万元罚款,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一取消”即众多条款取消了责令限期整改,修订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加大了惩处力度。

分级召回最迟30日内完成

问题食品召回时限是根据风险程度来设定的,共分为三级。其中,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新《办法》规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规定须立即就地予以销毁。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等违规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最高判罚3万元。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是发现食品质量存在缺陷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是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的最后一道屏障。我们将严格贯彻新《办法》,对不安全食品严格按期召回,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新的《食品安全法》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人员学习培训,促使企业加强自我约束,提高监管人员执法监管能力;引导食品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广泛宣传新《办法》,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切实落实召回公告制度,对企业形成倒逼机制,让企业不能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不断提升食品产品质量合格率,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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