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罐头有虫怎么处罚

  2020-07-19   |   113人看过

一、食品安全法规定罐头有虫怎么处罚

针对罐头有虫的情况,《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二、发现罐头有虫怎么处理

1、举报和投诉受理

2、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行政处罚流程办理,详见流程图

3、立案调查取证

(一)7日内立案。立案后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二)调查取让由2名执法人员担任,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对案件调查执法人员申请回避、陈述事实的权利,以及做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提取与本案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

(四)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4、处理决定

(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达到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送交相关部门鉴定,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并充分听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再次鉴定。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时限内。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行政领导签发后盖章,7日内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上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5、执行

以上就是律聊网小编对“食品安全法罐头有虫怎么处罚”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律聊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