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器电死人谁的责任

  2020-07-19   |   263人看过

热水器电死人谁的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电热水器漏电造成使用者死亡的,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由生产者承担责任,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如何证明是因使用产品造成损害的

消费者在因产品问题导致损害要求赔偿时,需要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产品造成的,具体的做法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确定产品质量问题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能单通过一个没有给出确定性、结论性意见的认定书确认。例如,消防局出具《火灾认定书》仅是认可存在空调内部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并没有得出空调内部故障是引起火灾的确定原因,并且空调的质量问题也不是引起空调内部故障的唯一原因,所以不能得出空调质量问题是引发火灾的原因这一确定的结论。

2、前期《预赔付协议》的洽谈过程并没有提起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确认,就不能当然认为洽谈过程是一方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自认。

3、一方自行编制、计算的损失明细是孤证,需要相关可靠证据的佐证才能确认损失的具体数额。

4、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保险公估调查报告》虽相对客观,但由于其受案中第三人委托所出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所以不能作为确定财产损失的依据。财产损失的确定应当由法院主持进行鉴定。

5、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简言之,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赔偿前提是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6、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提出的请求,当事人自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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