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领取裁判文书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的5件事

  2020-07-19   |   55人看过

1.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具体日期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很多诉讼权利都是依据裁判文件书的送达时间确定,如上诉权、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再审的权利等。如果当事人不能准确知道法院送达裁判文书的时间,其将无法知道其法定权利的存续期间,也无法及时行使权利,这样很容易使其权利处于随时消灭的危险之中。

因此,律师在获得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的具体送达时间,同时应当保证该确定的送达时间准确无误,并与相关法院确认的送达时间一致。代理律师在不能准确确定裁判文书送达时间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向相关法院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2.告知上诉期限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该上诉期限均相对较短。在这么短的期限内,当事人通常需要研究一审裁决文书及裁决逻辑,以判断是否需要上诉。同时当事人在这期间还要考虑是否仍继续委托一审律师代理案件二审阶段,而这些重要决策均都需要较长时间。因此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应当在从法院获得一审裁决文书后立即将裁决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上诉期限,以便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对上述事项作出应对。

然而,有些律师知晓一审判决不理想后,不愿立即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想等找到充足的理由再和当事人沟通,其实这种做法是极不正确的,且风险巨大。毕竟案件的裁决结果是绝不可能被隐瞒的,既然如此不如提早告知当事人,以共同应对。敢于面对困难和承担责任的律师,反而更容易赢得当事人信任和尊重。逃避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激发当事人的不满甚至报复。

3.告知申请执行期间

尽管民诉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长达两年,但仍有不少当事人忘记申请强制执行,从而造成巨大损失,尤其是裁判文书公告送达的时候。在面临如此重大失误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追责任是必然的,该追责通常从裁判文书是否送达其本人开始。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通常直接向代理律师送达裁判文书,因此当事人很容易取得证据证明系该代理律师领取了裁判文书。在这种情形下,显然应当由领取该裁判文书的代理律师举证证明此后其将该裁判文书送达给了当事人本人,并已告知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

有律师会认为,当事人应当知道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期间,而不需要由代理权已终止的律师告知。姑且不说这里是否存在诚信义务或附随义务,只要当事人找到和你纠缠律师责任的借口,就意味着你已经失败,因为律师是一个依靠信誉生存的职业。当这个社会出现一种声音,开始讨论你是否尽责的时候,你的信誉很可能已经不存在了。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律师的代理是全程的,也就是不仅包括审判阶段还包括强制执行阶段的时候,我们面临的风险将更大,稍有闪失,便会大祸临头。

4.告知财产保全期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案件胜诉后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很多当事人提起诉讼通常以采取了有效的保全措施为条件。如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几类财产保全措施均有明确期限,超过期限,当事人没有向法院申请延期的,保全措施很可能被自行解除。因此协助当事人管理好财产保全期限,保证财产保全措施在案件获得执行前处于有效存续状态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至关重要。

因此律师在从法院获得裁判文书后,虽然意味着一个阶段的代理事务的完结,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并未因此结束。因此代理律师在获得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必须及时告知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提示当事人及时办理延续保全措施的手续,以免当事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5.告知申请再审的期限

由于启动申请再审程序的成本不高,所以对终审判决有异议的当事人多数情况下通过采取该项措施寻求救济。如此一来,申请再审的期限对当事人来说就变得尤为重要。所以,律师在拿到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文书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以免妨碍当事人行使该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该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由此可知,申请再审的期限相当短,正因为如此律师万万不可在此问题上疏忽大意,以免成为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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