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赠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分析(一)

  2020-06-21   |   160人看过

[案例]2008年12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缓解银行还贷及现金流量压力,走出销售低迷,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每购一套房屋的业主,赠送一份价值10万元的保险并享受5%的优惠折扣。2009年3月,获赠保险的业主中有3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也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以此为由,保险公司向各位受益人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行为涉及赠与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作者拟从赠与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的法律性质,并对前述案例作出个人判断。

一、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及相关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赠与的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其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其一、受赠人必须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即赠与人向某人做出赠与某项财产的意思表示后,受赠人必须要有接受此项财产的意思表示,否者单方无法强制他人接受不愿接受的赠与,即所谓诺成之含义。有的法院在处理理焚案件的过程中通过调解书或判决书确认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将某项财产赠与其子女,似乎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殊不知此种做法忽略了子女是否接受赠与这一法定条件,且子女为参与到离婚诉讼中来于办案程序不合,更随意扩大了我国设他利益合同的范围,有违法之嫌。其二、赠与人赠与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权利。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但这些都是有形资产。对于权利的赠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除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有向内部职工派发内部股(可理解为赠与)、上市后股票持有者(一般是不计名股票持有者)可以赠与所持股票给受赠人外,尚无权利赠与的法律、法规调整依据,有的也是权利转让的规定。如《公司法》中关于股票转让的规定、《合同法》第79条至第89条关于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及概括承受的规定。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