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情形

  2020-07-19   |   133人看过

导致财产保全错误的原因很多,在实践中也很常见,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从申请人的角度看,因为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那么,从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上来讲,我们说申请人实际上是不可能出现申请错误的。因为申请人只要履行提交申请、提供担保、提供线索等义务,其他的有法院审查把关,如果程序有问题法院不可能做出保全的裁定,也就无所谓保全错误,既然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那么即使错也不是申请人的程序上的错误,只能是法院的错误或者非财产保全程序上的错误。另外,从非财产申请保全程序上说,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原因有:(1)在诉讼结果上申请人败诉。(2)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3)虽然起诉但被驳回。由于这些原因所导致的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赔偿。

(二)从法院的角度看,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一般是应当依申请人的申请来裁定财产保全的,只有当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的风险或有证据表明被告可能有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那么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后是否会出现错误呢?首先看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只要是从形式上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程序上的义务,就不会出现程序上的裁定错误,如果有那也是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因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是在诉讼之初甚至诉讼之前提出的,法院此时只能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程序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可能、也不需要对申请做更多的审查,尤其不可能审查申请人是否能胜诉并以之确定应否准许财产保全的申请,所以说这种情况下如果裁定保全后出现错误,从程序上讲只能是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另外,法院裁定了财产保全之后,在执行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保全的对象等方面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构成保全不当而不是保全错误。再看法院依职权裁定保全的情况,前面说过法院依职权裁定保全的条件和对象范围等,如果法院的裁定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就是保全错误。如果是执行中的问题就是保全不当。

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我们知道,财产保全错误之后,有可能没有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当然就没有赔偿的责任了,但是更多的时候是会造成损失的。

(一)当事人申请错误的情形。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情形主要有: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账户等申请了保全措施,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些财物或产品等,使被申请人无法履行与他人的合同,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了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特定活动而造成损失。4、申请人故意或过失申请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造成了案外人的财产损失。5、因为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损失。6、被申请人损失还包括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起诉后又撤诉、申请保全后又主动申请撤销保全的也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有些情形下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申请错误造成的,当然也就不能由申请人来承担责任。比方说,申请人的申请没有问题,但是法院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超出了申请范围或者方法不当,造成了被申请人的损失;即使不进行财产的保全也必然会出现的损失;虽然是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但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等等。

(二)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错误或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情形。

法院的原因造成财产保全损失的情形主要有:1、错误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2、保全财产超出了申请保全方诉讼请求的数额。3、申请方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担保而做出财产保全裁定。4、对被保全财物保管不当。5、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时未通知有关部门造成损失。6、被保全财产在保全过程中被处理而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7、保全相关财产后未及时通知财产权利人造成损失。8、**保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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