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

  2020-07-19   |   297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财产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适用情形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3、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4、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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