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吗

  2020-07-19   |   148人看过

一、刑事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吗

刑事案件是可以合并审理的,具体体现是2012年12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作出的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通过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首先,该条规定承认了案件合并审理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赋予了我国法院对一人犯数罪进行合并审理(客观合并审理)及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进行合并审理(主体合并审理)的合法性;其次,这一规定承认了多种合并审理类型的存在。数罪并罚和共同犯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其他合并审理的内容,法律在此进行了总括性的规定;最后,本条规定了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案件合并审理方式。

(1)共同犯罪的合并审理

在目前规范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司法解释中,共同犯罪是合并审理的最主要形式。纵观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体系,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共同犯罪的合并审理作出任何规定,但在1979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继颁布了多个打击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释,里面有许多内容规范了共同犯罪案件的合并与分离审理问题,很多至今仍然是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合并与分离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例如,1984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第三点用问答的方式对集团犯罪合并审理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为什么对共同犯罪的案件必须坚持全案审判?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一定要把全案的事实查清,然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诉,全案判处。”这一条规定确立了全案处理的指导思想,影响深远。延续至今,我国实务界对共同犯罪的处理思路仍然是坚持全案审理。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多个司法解释对共同犯罪案件一再强调的是合并审理,而没有考虑到分案审理的特殊情形,因此,这是一个明显的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在征求意见时就有论者提出修改意见即是明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没有采纳上述意见,但是,针对多人甚至是数十人的共同犯罪,无一例外地进行合并审理是不适宜的。

(2)毒品类犯罪的合并审理

虽然按照刑事实体法理论,毒品犯罪中不同环节的数个被告人之间通常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涉及制造、运输、保存和贩卖等众多环节,罪行也较为复杂,在行为内容上,数个被告人之间往往会因为同一起毒品犯罪而相互牵连。换言之,“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行为相互牵连,甚至结为一体,依靠被告人抓获同案犯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认定有立功表现时应注意,这里的同案犯不一定是共同犯罪人,贩卖毒品的上家和下家不是共犯,但属于同案犯”。

由于将此类案件按照一般情况进行分案审理,可能会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所以,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一直是将这种并不一定是共犯关系的数个被告人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基于这一原因,《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12月1日印发)中规定:“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

二、合并审理的条件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②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一些标的额小的关联纠纷能够一并处理,应当适当限制标的额,标的额可以考虑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外)。

③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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